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教师的国际视野,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师资队伍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单独设立的公派出国研修项目和教职工自费出国研修项目。其中,公派出国研修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简称“面上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简称“青骨项目”)等。
上级政府及组织部门组织的管理干部赴国外短期研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研修,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经历将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条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单独设立教职工出国培训与研修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出国学习培训或访问研修,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其中,校内宣传、选拔、培训、校内派出手续办理和回国后考核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校内被选拔人员申报公派出国研修项目、材料审核上报、录取手续办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出国手续办理指导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考核管理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二章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教职工出国研修的类别主要分为:短期出国学习培训、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和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等4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第七条短期出国学习培训一般为期不超过1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限不超过36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八条出国培训或访问研修一般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应是研修单位的优势学科专业。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
第九条近3年内已脱产进修(含国内研修和国外研修)半年以上者,不予支持申请出国研修。
第三章选派条件
第十条基本条件:
1.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研修项目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和其它有关项目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2.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时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要求。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在校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在校工作经历,博士毕业后一般应有1年以上的在校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应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第十五条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公派出国研修选派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人事处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或达到其它外语合格条件者方可申请公派出国研修(短期出国学习培训除外)。
第十七条个人根据公派项目向教学学院提出申请,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后,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门研究初步确定推荐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管理干部出国研修,需征得组织部门的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填报申报材料并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指导其办理派出手续;人事处负责办理与出国人员签订研修协议书等校内有关派出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短期出国学习培训由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负责选派。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出国研修人员应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出国研修,凡未按期出国研修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出国研修人员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实行“签约派出、协议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未按期完成相关研修任务的人员,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缴资助的有关费用,且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第二十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开展行前外事纪律教育活动,对于研修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等要求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国研修人员在出国研修期间应做到:
1.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各方面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2.到达国外目的地后一周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教学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取得联系,告之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定期(每个月)向所在教学学院汇报一次工作、学习等情况,教学学院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每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对研修报告和国外合作者鉴定进行审核,对未提交材料或审核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警告、中止资助等措施的建议并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4.非专职科研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须选听1~2门我校急需的、有利于今后学科发展的课程;出国研修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做好研修单位、国外导师与我校或所在教学学院进一步开展专业交流和校际合作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决杜绝“游学”“只访不学”和“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的发生。对于配偶已在国外研修或已批准为录取人员的教职工,在其配偶未完成研修任务正常回国前,不得申请出国研修。
第二十六条出国研修人员按期回国后应:
1.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向所在教学学院提交研修书面总结报告,在全校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且书面研修报告和学术报告的书面情况汇报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原则上1年内应按学校教学安排和学科需要为本科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3.研修期间或回校后1年内应署名赣南师范大学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七条出国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其中,脱产出国研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返校工作服务期应在原服务期基础上增加3年。出国研修人员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的,其本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在离校前偿还学校资助其出国研修的所有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以工资、福利等形式发放的培养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还须按我校人事调配文件相关条款和进修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逾期未归的出国研修人员,学校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研修人员与学校签订的研修协议进行处理;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3个月,3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派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待遇按学校有关进修培训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派出国研修相关费用的报销,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学校承担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的护照费、办理签证期间的一次往返交通费以及出国研修国内一次往返交通费,有关费用在派出人员回国后根据考核结果及有关规定凭票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鼓励教职工自费出国研修,确因本人要求,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又需要,需自费出国研修的,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并同意后,经教务处、学科处、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出国研修。未经批准擅自出国人员,学校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经批准可自费出国的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研修协议,研修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停发,且须按期返校,逾期未归的,学校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